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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課準則

本準則依據「台大學則」、「研究所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」(後兩者為 83 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),以及本系通過辦法訂定。
一、本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不適用本所一般生適用之「研究生修課準則」。
二、修業年限: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。
三、畢業學分: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二學分(不含畢業論文學分和暑期課基礎數量方法、基礎個體經濟學、基礎總體經濟學。
四、抵免學分:碩士班學生,在他校研究所曾修習之課程,依「國立臺灣大學教務章則選輯」之規定,可申請抵免必修及選修學分,最高可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。但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以不准抵免為原則
五、及格標準:研究生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;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,不給學分。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,不得補考。
六、休學:在職專班研究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,合計不超過兩學年。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或未申請繼續休學者,以自動退學論。
七、課程:
1. 98 學年度以後入學者,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修科目為:專題討論(四學期各 1 學分)及價格分析(一二三)、所得與就業理論(一二三)、經濟實證與預測(一二三),後三門課各三學期,每學期各 2 學分外加實習 1 小時,合計 22 學分。此外,必須至少選修碩士在職專班所開設之選修課十學分。
2. 凡課程有序號者(如一二三),必須在授課老師同意下,才可不分序號先後修課。但「專題討論」不在此限。
3. 「專題討論」為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修課程,研究生必修四學期。
4.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在修課四學期內畢業者,必須在舉辦公開之論文報告後,經專班事務委員會同意。

 

選課注意事項

1. 一年級同學選修「價格分析一」、「所得與就業理論一」、「經濟實證與預測一」及「專題討論」等共四門必修課。
2. 三年級若預計在某學期畢業者,該學期務必選修「碩士論文」課程,若該學期無法完成碩士論文,成績單上會註記「撰寫論文」。
3. 100 學年度開始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在修業期間中選一般生課程(限本所經濟學系,專題討論、頤賢講座除外),U 字頭以外課程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),每位學生以一門課(3學分以內)為限,多修者計入總成績學分,但不予計入畢業學分(32學分)。

 

其他注意事項

1. 根據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事務委員會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會議(97.07.30)之會議記錄,由於老師的時間資源有限,為給予學生較好的教學品質,本系決議「每位老師指導學生的人數,同一年級以四人為限。請執行長依規定執行,並將此決議公告學生周知。」
2. 根據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事務委員會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會議(99.06.04)之會議記錄,本系決議「學生一學期缺席 5 次以上 (含請假)者,該科不及格。」